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“奥维转债”开始转股的公告
资本投资家
2024-06-20 00:09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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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688516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奥特维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4-013

转债代码:118042    转债简称:奥维转债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“奥维转债”开始转股的公告

  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

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依

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重要内容提示:

  ●证券代码:688516 证券简称:奥特维

  ●可转债代码:118042 可转债简称:奥维转债

  ●转股价格:124.62 元/股

  ●转股起止日期:2024 年 2 月 19 日至 2029 年 8 月 9 日(原定

转股起始日 2024 年 2 月 16 日为法定节假日,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延

至其后的第 1 个交易日, 即 2024 年 2 月 19 日)

  ●转股股份来源:新增股份

  一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

  (一)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

 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《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

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》(证监

许可【2023】1523 号),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8 月 10 日向不特定对象

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 1,140 万张(以下简称“可转债”),每张面值

为人民币 100.00 元,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 114,000.00 万元,

扣除各类发行费用(不含税金额)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 113,291.32

万元,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。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已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,并于 2023 年 8 月 16 日出

具了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“可转换公司债券”募集资

金验证报告》([2023]D-0025 号)。

  (二)、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

  经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》(〔2023〕196 号)同

意,公司 114,000.00 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 2023 年 9 月 1 日起在

上交所挂牌交易,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为“奥维转债”,证

券代码为“118042”。

  (三)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

  根据相关规定及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

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《募集说明书》)的

约定,公司该次发行的“奥维转债”自 2024 年 2 月 19 日至 2029

年 8 月 9 日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。(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

其后的第 1 个工作日;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)

  二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

  (一)发行规模:人民币 114,000.00 万元(含 114,000.00 万

元);

  (二)票面金额:每张面值为人民币 100.00 元;

  (三)票面利率: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:第一年 0.20%、

第二年 0.40%、第三年 0.80%、第四年 1.50%、第五年 2.00%、第

六年 2.50%。到期赎回价为 115.00 元(含最后一期利息);

  (四)债券期限: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,即自

  (五)转股起止日期: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

之日(2023 年 8 月 10 日,T+4 日)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

日(2024 年 2 月 19 日)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(2029 年 8 月

  (六)当前转股价格:124.62 元/股。

  三、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

  (一)可转债代码和简称

  可转债代码:118042

  可转债简称:奥维转债

  (二)转股申报程序

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。

转为本公司股票。

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 1 股;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,将合

并计算转股数量。转股时不足转换 1 股股份的可转债部分,本公

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

任公司上海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”)进行资金

兑付。

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。

转债余额的申报,按实际可转债数量(即当日余额)计算转换股份。

 (三)转股申报时间

 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(即 2024 年 2 月 19 日至 2029 年 8 月 9

日)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,但下述时间

除外:

 (四)转债的冻结及注销

 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,将记减(冻结并

注销)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,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

份数额,完成变更登记。

 (五)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

 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。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

增股份,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。可转债转股新增

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。

 (六)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

 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,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。

 (七)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

息方式,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,即 2023 年 8 月 10 日。

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

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。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

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。

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。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

下一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

个计息年度。

前一交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

息。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公司

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

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

人承担。

  四、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

  (一)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 180.90 元/股,最新转股价

格为 124.62 元/股。

  (二)因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10 月 31 日完成了 2021 年限制性股票

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

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,公司股本由 154,827,261 股变更为

调整为 180.74 元/股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11 月 2 日在

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http://www.sse.com.cn)披露的《无锡奥

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“奥维转债”转股价格

调整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3-116)。

   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预案为:公司以实施权益

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数为

基数,拟向全体股东每 10 股转增 4.5 股。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

权登记日为 2023 年 11 月 16 日,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除权除息日为 2023 年 11 月 17 日。

由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涉及差异化转增股本,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

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为 0.44997。自 2023 年 11 月 17 日起转

股价格由 180.74 元/股调整为 124.65 元/股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

(http://www.sse.com.cn)披露的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

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“奥维转债”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》(公告

编号:2023-123)。

   因公司于 2024 年 1 月 4 日完成了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

归属期以及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

股份登记手续,公司股本由 224,811,240 股变更为 224,892,432 股。

自 2024 年 1 月 9 日起转股价格由 124.65 元/股调整为 124.62 元/

股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 2024 年 1 月 9 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

(http://www.sse.com.cn)披露的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

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“奥维转债”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》(公告

编号:2024-006)。

  (三)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

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,在本次发行之后,

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、转增股本、增发新股(不包括因本次发

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)、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

司股份发生变化时,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(保留小数

点后两位,最后一位四舍五入):

  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:P1=P0/(1+n);

  增发新股或配股:P1=(P0+A×k)/(1+k);

  上述两项同时进行:P1=(P0+A×k)/(1+n+k);

  派送现金股利:P1=P0-D;

  上述三项同时进行:P1=(P0-D+A×k)/(1+n+k)。

  其中:P0 为调整前转股价,n 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,

k 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,A 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,D 为每股派送

现金股利,P1 为调整后转股价。

  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/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,将依次进行

转股价格调整,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www.sse.com.cn)或中

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,并于

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、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(如需)。

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

日或之后,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,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

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。

  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、合并、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

股份类别、数量和/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

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,公司将视具

体情况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

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。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

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

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。

  五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

  (一)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

 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,当公司 A 股股票在任

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

股价格的 85%时,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

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。

  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

过方可实施。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,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

券的股东应当回避。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

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 A 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 A 股

股票交易均价。

  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,则在转

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,在转

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。

  (二)修正程序

  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,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

(www.sse.com.cn)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

体上刊登相关公告,公告修正幅度、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(如

需)等有关信息。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(即转股价格修

正日)起,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。若转股价

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、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,该类转

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。

  六、赎回条款

  (一)到期赎回条款

 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,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

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 115%(含最后一期利息,扣除利息后溢价部分

将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)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

部未转股的可转债。

  (二)有条件赎回条款

 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,如果公司 A 股股票连

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

价格的 130%(含 130%),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

额不足人民币 3,000 万元时,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

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。

  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

  IA=B×i×t/365

  IA:指当期应计利息;

  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

券票面总金额;

  i: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;

 t:指计息天数,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

的实际日历天数(算头不算尾)。

 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、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

格调整的情形,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

格和收盘价计算,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

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。

 七、回售条款

 (一)有条件回售条款

 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如果公司 A 股

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 70%

时,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

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,当期应计利

息的计算方式参见“赎回条款”的相关内容。

 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

利、转增股本、增发新股(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

股而增加的股本)、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,

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,在调整后

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。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

下修正的情况,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

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。

 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可转换公司债

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

行使回售权一次,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

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,该计息年度

不能再行使回售权,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

权。

  (二)附加回售条款

  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

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,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

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

资金用途的,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

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

利,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“赎回条款”的相关内容。可转

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,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

售,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,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。

  八、其他

  投资者如需了解奥维转债的详细情况,敬请查阅公司于 2023

年 8 月 8 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www.sse.com.cn)披露的《无

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

集说明书》。

  联系部门:证券投资部

  联系电话:0510-82255998

  联系邮箱:investor@wxautowell.com

  特此公告。

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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